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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健委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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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内容包括工作力量、工作制度、依法执业、法治宣传教育、组织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

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总结_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计划_法治医疗总结机构建设工作汇报

(图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单位章程,并严格遵守。同时,医疗机构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法治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其中:

在工作力量方面,医疗机构应当强化法治工作力量,明确承担法治工作的机构或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三级公立医院应当明确特定部门承担法治工作,并根据单位规模和工作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满足本单位法治工作实际需要。

在工作制度方面,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自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日常自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开展好专项自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

在依法执业方面,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本机构诊疗行为和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全面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法治学习教育,制定并落实学法培训制度和年度学法计划,将法治学习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专题,纳入各级干部培训计划,并作为各类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形成“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在组织保障方面,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成立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制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

在监督管理方面,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法治建设的统筹谋划、培训指导、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等级医院评审、年度绩效考核、大型公立医院巡查、平安医院建设、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医疗质量定期检查等工作的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年终述法制度,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医疗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规定》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4日。202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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